黄骅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章程
(第五届教代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职业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并按章程管理学校。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黄骅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第三条 学校为全日制中等职业技术中学,是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 学校校训“实干奉献、创新进取”
学校校风“文明守法、团结勤奋”
学校教风“教书育人、严谨博学”
学校学风“善思好学、勇于实践”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目标:立足服务当地经济,为社会各行业培训一专多能的技能型劳务人才,通过“订单教育”“联合办学”实现学校赢、学生赢、用人单位赢的多赢目标,将职业教育做大做强。
学校的培养目标:升学有望,就业有路。
第二章 管理体体制
第七条 学校由上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主管。
第八条 教育事业费、公用经费由市(县)财政全额拨付。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十条 校长权利:
(1)决策权;(2)人事权;(3)财经权;(4)招生权;(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校长的义务:
(1)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2)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3)加强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4)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5)关心教职工生活;(6)不断加强校园校舍建设;
(7)清正谦洁,处处带头,为人师表;(8)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除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主要任务包括:
(1)在学校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2)对学校校务工作及活动参入决策、进行监督;(3)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保证校长决策的实施。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学校设校务委员会,负责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干部及行政后勤人员考核、职员的聘任等。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副校长、部门负责人,党、团、工会负责人等组成。
第十五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工会组织,支持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团委会,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文体委员等。团委会由团员代表大会按《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规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经校党组织同意后,报上级团委。
第十七条 学校内部行政业务机构设办公室、政务处、教务处、成人教育部、幼儿教育部、就业指导办公室、教研处、总务处、团委会、工会等行政业务处室。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务、政务、财务公开制度。
第十九条 学校的议事机构有校长办公会、校委会,定期或不定期举行。
第三章 教师和职员
第二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切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师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切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解聘。教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程序提出申诉。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岗位需要聘请临时工作人员,经费由学校自筹,聘期以一个学年为限。
第四章 教学管理与教育科研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学必须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第二十九条 使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动手,学会择业,学会健体。
第三十条 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开展教育科研,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学法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方法,学习现代教育理论,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二条 升学班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管理教学;就业班根据学生的学习基础和就业需要进行开放式教学,学最实用的技术,教学生能学会的知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校教务处组织好期中考试,期末考试,认真做好学生成绩的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要做好学生和学生家长工作,防止学生流失。
第三十五条 积极探讨信息技术教育,提高现代化教学手段的应用水平。
第五章 学 生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助学金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制度。
第四十条 对违法违纪学生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学校积极为学生全面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第六章 德育工作和教育管理
第四十二条 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逐步形成全员、全方位育人格局,使教育工作系列化、制度化。
第四十三条 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造就一支优秀的班主任队伍。
第四十四条 建立全员育人制度。
第四十五条 加强对德育工作的科学管理,严格学校的德育管理制度,落实教育目标。
第七章 后勤工作
第四十六条 坚持总务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原则。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上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四十八条 学校向学生收费严格执行“一证、一卡、二书、二公开、四统一”规定。
第四十九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实行财务公开。
第五十条 学校财务工作依照《会计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规范会计行为。
第五十一条 学校按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五十二条 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校产管理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市教育局核准。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为准。
2005年9月6日